物业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业主公开重大事项

       物业公开报告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服务事项等情况定期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些情况主要包括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关于重要事项的公开及报告义务的规定。本法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然而在实践中,业主往往无从知晓这些情况,而物业服务人常常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来进行谋利,如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或者安装广告显示屏,或者将车位对外出租等,损害业主的利益,对此,应当要求物业服务人公开、报告相关情况。


       除了对常规事项定期公开,涉及业主共同财产或者共同利益的重要情况,物业服务人也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依法应当由业主决定的,由业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另外,根据本法第285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因此,业主有权就上述事项向物业服务人提出询问,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物业服务人违反上述公开及报告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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