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的思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第九项第四条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求“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显然,物业服务是物业管理行业在健全基层社区管理与服务机制中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调节的重要方式之一。为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制度,更好地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推动行业贡献显性化

       建议一,加快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贡献实现显性化,确保物业服务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获得充分的尊重。

       物业管理行业属于生活性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不如实体经济那样突出,在众多行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2次会议上提出要加快建立15个体系、9种机制和4项制度。其中至少应当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等体现物业管理行业的贡献。

       因此,建议组织力量对照习总书记提出的15个体系、9种机制和4项制度建设,对现有物业管理制度加以梳理,使物业管理行业的贡献能够在其中真正加以体现和落实。让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加显性化,通过使其贡献的进一步显性化,确保物业服务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获得充分的尊重。

       明确界定主体权责

       建议二,需要在物业管理制度中注重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加以明确和界定。

       例如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主要是将物业服务企业置于市场经济环境下对物业服务的相关活动加以规制的,没有考虑到在特殊背景下(例如此次疫情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内容因超越了市场范畴可能会面临的新问题,在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物业服务企业更多地在承担起社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同时面临着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和在特殊社会背景下承担社会责任,实现政府意志的双重压力,当某些无边界的社会责任超出企业承受力时,企业生存危机凸显,而反过来因企业危机则将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事项加以界定,明确社会责任的边界,使物业服务企业免受道德绑架之扰。从而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深度参与,社会调节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充分发挥专业价值

       建议三,明晰应急管理体系中物业服务企业的位置,为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性和执行力创造条件。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建设中,应当明确社会应急管理状态下物业服务企业在应急管理系统的位置,将社会应急管理状态下物业服务企业所需要对接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加以细化精简,避免物业服务企业面临的政出多门、“婆婆”过多所带来的窘境,最大限度地释放出物业服务企业在社会应急管理状态下所具有的社区服务能力,展现物业服务企业在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中所具有的专业性和执行力。

       建立企业解困机制

       建议四,建立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超额付出加以适当补偿和救助的解困机制,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积极性。

       我们观察到在此次应对疫情的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意识到了物业服务企业所担负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体察到物业服务企业为分担社会责任承受着较大的经济压力和运营管理压力,为其发放了一些补贴,提供了部分防疫物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对此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无视物业服务企业的特殊作用与贡献,完全依靠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一己之力支撑在防疫工作的前线。

       在应对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事实上的无因管理成本较高,企业担负无因管理的主要受益者是业主和社会,因此,完全有理由要求业主和政府对此加以合理补偿。有必要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在社会应急管理时期,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临时调整物业服务费的权力,政府也有责任将企业的部分应急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加以适当补偿,并应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支援。在此特殊时期,业主应无条件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司法部门应当对在此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追缴拖欠物业服务费工作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从而使物业服务企业心无旁骛地积极承担起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应尽的职责。

       本文来源:中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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